為推進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提高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財建〔2013〕2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提高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0〕86號)、《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4號)以及《財政部商務部關于批復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建函〔2012〕81號)等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3年3月6日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2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3
第三章 扶持對象和要求 5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額度 7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9
第六章 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10
第七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11
第八章 附 則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提高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0〕86號)、《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4號)以及《財政部商務部關于批復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建函〔2012〕8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引導現代服務業在前海深港合作區集聚發展、創新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資金和我市地方配套資金兩部分組成。地方配套資金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自愿申報、審核評議、社會公示、政府審定、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流程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五條 前海深港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試點的領導工作。市財政委、市前海管理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定項目扶持計劃及調整計劃。
(二)審定重大項目的扶持方案。
(三)審定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
第七條 市財政委主要職責如下:
(一)參與制訂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
(二)對擬扶持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
(三)會同市前海管理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四)辦理專項資金撥款。
(五)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組織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七)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市前海管理局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與本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項目申報指南和評審規范。
(二)組織項目申報、專家評審、項目公示、現場考察、專項審查,編制項目扶持計劃及調整計劃。
(三)會同市財政委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四)組織建立扶持項目庫,對項目進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五)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六)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交通運輸委、金融辦等其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扶持項目及專項資金的審核和監督。
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編制項目預算。
(三)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自籌資金,設立績效目標。
(四)規范財務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五)提供項目執行情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有關的財務報表,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審計。
(六)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并向市前海管理局、市財政委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與專項資金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扶持對象和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
(三)財務狀況良好。
(四)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應當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區產業準入目錄,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注冊在前海深港合作區的現代服務業單位申報的促進本市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項目。
(二)注冊在本市范圍內的現代服務業單位申報的服務于前海深港合作區的項目。
扶持項目的具體申報條件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以下領域:
(一)金融業。圍繞跨境人民幣業務、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要素交易市場建設、金融產品創新、金融中介服務領域開展的有利于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的項目。
(二)現代物流業。圍繞供應鏈管理、國際綜合貿易、物流增值服務、物流技術研發與應用領域開展的有利于在前海深港合作區形成高端物流新型業態集聚的項目。
(三)信息服務業。圍繞信息傳輸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以及信息內容服務領域開展的有利于推動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的項目。
(四)其他領域。促進現代服務業商業模式創新的項目;支撐現代服務業綠色低碳發展的項目;促進現代服務業人才集聚的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提升現代科技標準化應用水平的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財政部、商務部重點支持的新型服務業創新項目;經領導小組批準,并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的其他項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給予優先扶持:
(一)使用核心技術或創新商業模式引領或提升服務業現代化的項目。
(二)現代服務業發展中特色明顯、發展基礎好、影響力大、社會經濟效益好的項目。
(三)能夠有效整合各類資源,對產業提升起到關鍵作用的項目。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一)同一項目在試點期間內已獲得本專項資金扶持,或已獲得中央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
(二)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未滿3年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或因其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3年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者質量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申報的。
(六)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七)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額度
第十六條 采用股權投資、財政資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落戶引導獎勵等方式對項目進行扶持。每個項目原則上只采用一種扶持方式。
(一)股權投資主要用于扶持要素交易、人才服務、信息資源等平臺類項目,以及對現代服務業有引領、示范、集聚效應的項目。
(二)財政資助主要用于扶持公益性強的項目。
(三)以獎代補主要用于扶持已實施并實現增長目標的項目。
(四)貸款貼息主要用于扶持投資規模較大、能夠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
(五)落戶引導獎勵主要用于獎勵總部型項目和創新型項目。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扶持標準如下:
(一)采用股權投資、財政資助、以獎代補等三種方式的,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給予扶持;對于公益性強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給予扶持。
(二)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的,單項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
(三)采用財政資助方式的,單項資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四)采用以獎代補方式的,單項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
(五)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對項目建設期內的實際貸款給予三個百分點的貼息。貼息時間最長兩年,貼息總額原則上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六)采用落戶引導獎勵方式的,單項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主要用于:
(一)在項目建設和實施中涉及的各類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等的研發、設計、采購、租賃、安裝、測試、使用、升級、維護、管理等相關費用。
(二)落戶引導獎勵資金全部用于本企業的業務發展。
(三)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員工工資、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等用途。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一)項目實施報告,包括項目單位介紹,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分析,項目采用技術介紹,申請資金用途、資金使用計劃、績效目標等。
(二)項目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自籌資金出資證明。
(四)項目實施批準文件,包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準(備案)等批準文件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相關部門意見。
(五)申請貼息的項目提供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及利息支付憑證。
(六)成果或證書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對項目進行篩選、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專項審查,在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后提出擬扶持項目初審意見。
市財政委對擬扶持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
市前海管理局對通過合規性審查的擬扶持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扶持。
對擬扶持項目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前海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委形成項目扶持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并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備案后,由市財政委會同市前海管理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六章 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股權投資及財政資助類資金采取專用賬戶、封閉管理的方式。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文件的要求,在財政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下達后,市財政委撥付資金到項目單位的監管賬戶,監管銀行根據項目進度和自籌資金到位情況,分類、分批撥付資金。
資金使用超出規定范圍或改變資金用途的,市財政委應當授權監管銀行拒付。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合同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對專項資金加強管理、單獨核算,按照國家有關采購規定實施采購。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上報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變更,并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項目因故終止的,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已開支的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處置;由此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施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前海管理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后的實際效果,并抄送市財政委。
市前海管理局對上年度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集中檢查一次,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市財政委應當每年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扶持項目完成后,由市前海管理局組織驗收,編寫扶持項目驗收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前海管理局負責對扶持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市財政委。
市財政委牽頭組織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重點評價或再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單位再次申請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并按規定追回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前款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并將該單位及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
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委會同市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