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人銀發【2012】173號
市各銀行:
為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建設,規范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管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我行制定并發布實施《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我行聯系,聯系人:呂建鋒,聯系電話:25590240一335。
附件: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開發建設,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
前海注冊成立公司并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 借款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并履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及備案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結算銀行是指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辦理資金結算的深圳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并履行相應審核責任。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人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監督。
第二章 貸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 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前海企業獲得香港人民幣貸款實行余額管理。
第七條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用途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九條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在貸款發放前向深圳人行備案。
第三章 業務辦理
第十條 借款企業應在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前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 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二條 借款企業償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本息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應通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內代理行辦理跨境支付結算。
第十四條 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五條 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 業務監督
第十六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對借款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條 境內企業因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需要,在香港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應在業務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深圳人行備案。
第十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 深圳人行依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借款企業、境內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暫停其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