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企業符合《產業優惠目錄》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上海自貿區沒有類似的優惠政策。對設在前海區內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全面落實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申報流程, 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管理方式,5月4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聯合發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指引》。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
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
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實行“以報代備”方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寫申報表中對應優惠項目,即為完成備案登記,備案資料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在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由企業自行計算并填報相應行次的前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金額。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文件。該操作指引的出臺,明確了前海企業申報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具體流程,將極大地推動優秀企業在前海的集聚發展。
解讀:
該條款明確前海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優惠區域要件。只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內的企業才有資格享受15%稅率政策,這說明該政策是一個區域性低稅率優惠政策。
第二,優惠目錄要件。只有以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收入達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優惠政策。該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與西部大開發戰略優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類同。
第三、明確收入概念。該收入是指稅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項內容,遠遠大于會計收入的概念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