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經修訂的《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公布,并于6月起施行。《管理規定》對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法律地位作了進一步明確,并規范其機構運作,創新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深圳國際仲裁院是深圳市政府設立的仲裁機構,注冊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它還同時使用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根據《管理規定》,深圳國際仲裁院作為深圳經濟特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國際仲裁合作的平臺,積極建立與境外仲裁機構及其他相關組織的合作機制。
理事會是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決策機構。理事是由境內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擔任,其中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管理規定》要求,深圳國際仲裁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此次規定,借鑒國際仲裁的先進制度,結合粵港澳大灣區、深圳經濟特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實際,制定仲裁規則、調解規則、談判促進規則、專家評審規則和其他形式的爭議解決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