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出臺的政策雖然支持力度不同,但基本保持寬松和包容的態度,在監管上也遵循“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各地政策在具體的支持細則上,存在些許的差異,下面分別對市轄區和直轄市、地級市政策細則進行對比。
一、直轄市、地級市政策對比
對上海市、南京市、貴陽市、深圳市四個直轄市、地級市分別從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支持、對載(產業園、孵化器、孵化園)支持二方面進行分析。
1.對互聯網企業的支持
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等財政資金予以重點支持,并支持進行軟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方面的認定。
貴陽市:根據實收資本,給予50-500萬元的獎勵;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每年按照企業當年入庫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連續三年的獎勵扶持資金;設置“貴陽市互聯網金融創新獎。
深圳市:企業所得稅年度達到500萬元以上(含)后,參照深府〔2009〕6號銀行類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待遇享受相關政策,即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可申報互聯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金融創新獎。
南京市:對經領導小組認定的重點項目,每家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補貼;對經領導小組認定的重點示范企業,每家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補貼;實行“一企一策”。
2.對載(產業園、孵化器、孵化園)的支持
上海市:對有特色的互聯網金融產業基地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對優秀互聯網金融產業基地(園區),市、區縣兩級政府可給予一定支持。
貴陽市:給予最高不超過每年30萬元的房租補貼和業務經費補貼,連續支持不超過兩年。
深圳市: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產業園區,可申報科技型企業孵化器項目資助。
南京市:對經領導小組認定的互聯網金融示范區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資金補貼;對經領導小組認定的互聯網金融孵化器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補貼。
二、市轄區政策對比
對天津開發區、北京海淀區、北京石景區、上海長寧區四個市轄區政策從投入資金額度、落戶獎勵、辦公用房補貼、財政貢獻補貼、小微服務獎勵五方面進行對比分析。
1.投入資金額度
天津開發區:設立額度為1億元的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北京海淀區: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納入現有5億元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統一管理。
北京石景區:設立每年1億元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勵。
上海長寧區:設立專項投資基金,基金一期規模為2.5億元人民幣;設立長寧區創建“國家信息消費示范城區”專項資金,每年安排5000萬元。
2.落戶獎勵
天津開發區:根據注冊資金以及對開發區的實際財政貢獻,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運營扶持。
北京石景區: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享受一次性開辦補貼100萬元。
上海長寧區:對認定的總部型互聯網金融企業,按照長寧區發展總部經濟的有關政策予以支持。
3.辦公用房補貼
天津開發區:對在產業基地購買辦公用房,給予1000元/平米(最高1000萬元)的資金扶持;租賃辦公用房,三年內給予最高3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所繳納的契稅給予100%的扶持,房產稅給予三年100%的扶持。
北京海淀區:參照金融機構享受《海淀區促進科技金融創新發展支持辦法》(海行規發〔2012〕7號)相關的購房補貼和三年租房價格補貼。入駐海淀區科技金融重點樓宇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給予三年的房租價格補貼,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
北京石景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經認定后可以享受購房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經認定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20%。
上海長寧區:以上海虹橋臨空經濟園區為核心建設互聯網金融產業園和基地,給予經認定后的入駐企業3年的房租價格補貼,每年按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每家入駐企業的3年租金補貼累計不超過一定總額。為入駐企業免費提供3年的公共會議及論壇場所。
4.財政貢獻補貼
天津開發區: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上繳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自開業年度起兩年內,給予其100%的金融創新獎勵,之后三年給予50%的獎勵。
北京海淀區:根據對海淀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區域貢獻情況等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額度不超過其自注冊或遷入年度起三年內區級財政貢獻的50%。
北京石景區:三年內每年按其對區財政貢獻額的50%提供金融創新資金支持。
5.小微服務獎勵
北京海淀區:通過互聯網金融模式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業務的機構,根據其業務量規模給予其風險補貼和業務增量補貼,補貼上限400萬元。
北京石景區: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模式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按相應額度給予一定補貼。
上海長寧區: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切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按照長寧區科技金融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從地區的政策可以看出,各地區扶持力度均較大,在優惠政策上爭取更多、實力更強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落戶到本地區,為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各地政策均在落戶、財政貢獻、辦公用房補貼,中小微企業服務等方面對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了相應的補貼和獎勵,并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融資,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為其提供便利支持,有些地方政策對投資互聯網金融項目或企業的投資企業給予獎勵。在互聯網金融載體上,多地政策對互聯網金融載體(產業園、孵化園、孵化器)均給予補貼。
在各地政策中,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工商注冊上,允許在企業注冊名稱或經營范圍使用“互聯網金融、金融信息服務”等字樣,在此之前P2P網貸平臺注冊經營范圍多以“互聯網信息服務”、“金融服務”為主,但并不能涵蓋網絡借貸平臺實際經營的范圍。“互聯網金融、金融信息服務”字樣的允許使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尤其是對P2P網貸平臺來說,“互聯網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是其身份的標識。我國互聯網金融準入標準尚未出臺,P2P網貸企業申請與一般企業申請無差別,設立條件與其他公司也并無不同。雖然在工商注冊上有所突破,但“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地位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互聯網金融、金融信息服務”資質的含金量值得商榷。
目前各地政府均以包容的態度,支持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P2P網貸行業風險控制以行業自律為主,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府層面,關于P2P運營監管的立法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問題平臺頻發,“跑路詐騙”平臺不算出現,對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疏于保護,影響信貸業市場秩序和政府宏觀政策的執行效果。因此,必須加快對P2P網絡借貸運營的監管立法工作,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以對借貸雙方與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調整。